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打伤戊,导致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0万元.现戊诉甲乙丙至人民法院.戊明确表示不追究丁的任何赔偿责任而只追究甲乙丙的赔偿责任.

问题描述:

甲乙丙丁四人合伙打伤戊,导致医疗费等各种损失10万元.现戊诉甲乙丙至人民法院.戊明确表示不追究丁的任何赔偿责任而只追究甲乙丙的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丁本应该承担的责任是3万元,则甲对戊承担的最大责任可能是多少?7万元)
我想问的是这个时候戊免除了丁的责任是对其共同侵权行为内部外部都有效的吗?
就是说这个时候如果甲乙丙已经承担了7万元的债务后
可以向丁要求其承担剩余的7万中他的30%的责任份额即2.1万的债务?

1、这个问题出得很刁钻,考点是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