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问题描述:

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刑法(摘录)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三百三十七条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摘录)
  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牡族目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摘录》
  第三条从国外进入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物种的,分别按国家重点保护一、二级野生动物进行管理,属附录三物种的,按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乡(镇)人民*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商、*、海关、动植物检疫、公路、铁路、民航、航运、邮电、旅游、饮食服务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鼓励对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驯养繁殖、科学研究工作.扶持具备资金、场地、技术、种源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及科学研究工作.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野生动物谱系、档案.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不得超越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第十条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捕杀、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携带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禁止为上述违法行为提供工具和场所.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产品制作、发布广告,不得利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妨碍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宣传.宾馆、饭店、酒楼、餐厅、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点等,不得用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名称或者别称作菜谱招徕顾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