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所谓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问题描述:
新消防所谓的,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22区是指在作业过程中,具有悬浮状、堆积状的可燃粉尘或可燃纤维,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23区是指固体状可燃物质,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
答
2009年5月1日颁布的《消防法》: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还是自己找到了答案,所谓具有火灾的场所,是下面的规定,符合这些,才可以因吸烟被处罚根据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火灾危险场所按可燃物质的状态及危险程度划分为21区、22区和23区。21区是指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储存生产过程中,具有闪点高于场所环境温度的可燃液体,在数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灾危险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