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巩固人民政权采取了哪些措施?

问题描述: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巩固人民政权采取了哪些措施?

**关于新解放城市中中外报刊通讯社的处理办法     (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八日) 备*局、*、前委、区党委及市委:   我军现已解放许多大中城市,以后还要解放许多大中城市,这些城市中存在着大量的对城市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其中并有少数对国际宣传极有影响,并与外交有关系的外国通讯社、外国人办信报纸、刊物,以及外国报纸、刊物与通讯社派驻中国的记者.这些新闻宣传工具,绝大部分是反动派历掌握的,少数是中间性的,只有极少数是进步的.在许多城市中,则根本没有进步的和中间性的报纸刊物.报纸、刊物与通讯社,是一定的阶级、党派与社会团体进行阶级斗争的一种工具,不是生产事业,故对于私营报纸、刊物与通讯社,一般地不能采取对私营工商业同样的政策,除对极少数真正鼓励群众革命热情的进步报纸刊物,应扶助其复刊发行以外,对其他私营的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均不应采取鼓励政策.而且因为中国所谓私营的新闻宣传事业,绝大部分有反动的政治背景,对这些所谓私营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如采取毫无限制的放任政策,也会使某些反动的政治*容易获得公开地合法地联系与影响群众的阵地,则对人民极为不利.但旧有报刊中既有少数中间性的和进步的,如不分青红皂白,轻率地一律取消,亦于人民不利.无限制地放任的政策和一律取消的政策,这两种政策均不符合于我党保护人民的言论出版*,和剥夺反人民的言论出版*的原则.至于旧有的编辑与记者,则有不同情形,他们中的大部分,一方面,也受官僚资产阶级的压迫与剥削,故应当争取,也可能争取他们,但是在另一方面,又因为他们受了长期的反动政治教育,与长期从事于程度不等的反动宣传工作,或有浓厚的糊涂思想,故在被我党所接收的新闻宣传机关中,对旧有人员不能采取一律留用的政策,而应当采取慎重地面别留用,和有步骤地使用的政策.由于这是一个严重而复杂的问题,我们必须采取既严肃而又慎重的态度,方能处理适当.为此,*特作如下之决定:   (一)对新解放城市中旧有报纸、刊物及通讯社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凡属于*反动*及其地方*系统下的各机关、各反动党派(如*各个反动派系、青年党、民社党等)及反动军队的各级组织所出版及发行的报纸、刊物与通讯社,连同其一切设备与资财,应一律予以接收,井不得再以原名复刊或发稿. (乙)凡属于反对美帝国主义,反对*反动*的*党派及人民团体所办之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应予以保护,井令其依法向人民*登记.如其间发生重要问题,应请示*处理.   (丙)凡私人经营或以私人名义与社会团体名义经营之报纸、刊物及通讯社,应分为以下三类处理:   (子)有明显而确实的反动政治背景,又曾进行系统的反动宣传,反对*,人民解放军与人民*,拥护*反动统治者(例如上海申报、新闻报,天津及北平益世报等),应予没收.其反动政治背景一时无法弄清者,则应经过调查及法庭判决加以处理.   (丑)在相当长时期内,一贯保持进步态度,反对*反动统治,同情人民解放战争者,应予以保护,并令其向**依法登记,   (寅)中间性的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即不赞成*反动统治,也不拥护人民解放战争者),不得没收,亦不禁止其依靠自己力量继续出版,在出版时应令其登记.   (二)凡属第一条甲项应予接收之反动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在我军入城,由军事管理委员会或市*审查确实后,直接接收之.接收后之处理,应按其地位与规模之大小,分别报请*或*局决定.   (三)凡属第一条丙项应予没收之反动报纸、刊物与通讯杜,由军事管理委员会或市*审查取得确实证据后,正式决议没收之.证据尚不充足或有疑问者,则提交法庭加以调查审讯后判决之.军管会及市*在作出上述决议前,须向上级请示,并取得上级批准.如属全国性的报纸、通讯社,并须请示*批准.   (四)对于允许出版发行之报纸、刊物与通讯社,须执行下列各项规定:   (甲)新解放城市中所有继续出版与新创刊之一切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包括*与人民*之报纸、刊物、通讯社在内),应一律向当地*登记,其在本决定达到前,已行出版者,亦须补行登记.一切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在申请登记时,应一律报告其政治背景、经费来源,负责人姓名及其经营规模、发行数目、人员状况等.如系旧有报纸、刊物、通讯社,并须缴呈其过去一年来之出版物,听候审查.请求登记之旧有报纸、刊物、通讯社,除进步者外,应视其过去政治态度之反动程度(例如积极反苏反共反人民*、反人民解放战争)与中立程度(例如不自动反共,并对整个*反动派表示不满),分别予以停刊,登记复刊,或有条件地登记复刊(如指名撤换某些反动有据之编辑记者等).   (乙)凡经*登记许可出版之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对于它们实行事后*,并向所有报纸、刊物、通讯社宣布下列各项命令:   (1)不得有违反人民*法令之行动;   (2)不得进行反对人民解放战争,反对土地改革,反对人民*制度伪宣传;   (3)不得进行反对世界人民*运动的宣传;   (4)不得泄漏国家机密与军事机密.   (丙)各地党委对党外人员和团体发行之报纸、刊物与通讯社,应主动地设法提高其政治水平,加强对它们的政治领导与思想领导.而办好我们自己的党报,巩固其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绝对优势地位,并运用批评的武器,对各种错误思想和言论,进行恰当的思想斗争,则是推动党外报纸、刊物进步的最重要的方法.经过私人关系派遣进步分子到党外报纸、刊物中去工作,也是方法之一.但对党外报纸、刊物与通讯社,除开上述登记、事后审查及各项命令外,不得采取不适当的行政办法去实现这种领导.   (五)对于旧有新闻工作人员的态度:   (甲)对于已经登记许可之旧有报纸、刊物、通讯社的新闻工作人员,除已指名撤换的反动分子外,一般采取争取、团结与改造的方针.应以我们党员及进步分子为领导组织新闻团体,进行学习,改进工作与生活等方式,加强对他们的领导.   (乙)已被接收、没收及停刊之报纸、刊物、通讯社,对其工作人员之处理分别如下:   (1)反动者不用,其中特务分子应按一般特务分子处理.   (2)明显的进步分子与确有学识的中间分子留用,一般地应先任用于次要工作和内勤工作,根据进步程度,逐步提升.   (3)一般的编辑与记者,其比较容易改造者,应经过短期教育后分别留用,然亦不应轻易使其担任编辑与记者工作;其思想顽固,生活腐化不易改造者,应听其或助其转业.   (4)技术人员(例如出版、经理、广播、电务等方面的技术人员),则按对待一般技术人员的方针办理.   (六)对外国通讯社,外国记者,外国人出版的报纸、刊物的处理办法如下:   (甲)外国通讯社非经*许可不得在解放区发稿,并一律不得私设收发报台.   (乙)外国记者停留解放区继续其记者业务者,应根据外交手续向人民**请求许可,并不得私设收发报台,其发出之稿件,应受*所指定之机关检查.   (丙)外国人非经*许可不得在解放区出版报纸与刊物,原已出版者亦须报告*处理.                                                  **                                        一九四八年十一月八日   根据*档案原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