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文中之、其、而、为的用法及翻译

问题描述:

在古文中之、其、而、为的用法及翻译

一、之
1、用作代词,又分几种情况:
(一) 可以代人、代物、代事.代人多是第三人称.译为“他(他们)”“它(它们)”.作宾语或兼语,不作主语.如:作《师说》以贻之.(《师说》,代人,作宾语)
揉使之然也.(《劝学》,代物,作兼语)
人非生而知之者.(《师说》,代事理,作宾语)
(二) 指示代词,表近指.可译为“这”,通常作复指性定语.如:
之二虫又何知?(《逍遥游》)
2、用作助词,也分几种情况:
(一)结构助词,定语或补语的标志.用在定语和中心语(名词)之间,或用在中心语(动词、形容词)和补语之间,可译为“的”或“得”,有的可不译.如: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也.(《阿房宫赋》)
(二)结构助词,宾语前置的标志.用在被提前的宾语之后,动词谓语或介词之前,译时应省去.如:句读之不知,惑之不解.(《师说》)
(三)结构助词.当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为主语、宾语或一个分句时,“之”用在主语和谓语之间,起取消句子独立性的作用,可不译.译时也可省去.如:师道之不传也久矣!(《师说》)
(四)音节助词.用在形容词、副词或某些动词的末尾,或用在三个字之间,使之凑成四个字,只起调整音节的作用,无义,译时应省去.如:填然鼓之,兵刃既接,弃甲曳兵而走.(《寡人之于国也》)
二、其
1、用作代词,又分几种情况:
(一)第三人称代词.可代人、代事物,用在名词之前,作领属性定语,可译为“他(她)的”“它的”(包括复数).如: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勾践灭吴》)
(二)第三人称.一般代人,用在动词或形容词之前,作主谓短语中的小主语(整个主谓短语,在句中作主语或宾语或修饰语)应译为“他”“它”,不能加“的”.如:其闻道也固先乎吾.(《师说》)
(三)活用为第一人称.可用作写语或小主语,视句意译为“我的”“我(自己)”.如:勾践说于国人曰:“寡人不知其力之不足也……”(《勾践灭吴》)
(四)指示代词,表远指.作定语,可译为“那”“那个”“那些”“那里”.
2、用作副词.放在句首或句中,表示测度、反诘、婉商、期望等语气,常和放在句末的语气助词配合,视情况可译为“大概”“难道”“还是”“可要”等,或省去.如:圣人之所以为圣,……其皆出于此乎?(《师说》)
吾其还也.(《烛之武退秦师》)
其有敢不尽力者乎?(《勾践灭吴》)
3、用作连词,作连词用时,通常放在句首,或表假设,可译为“如果”;或表选择,可译为“还是”.
其业有不精,德有不成者,非天质之卑,则心不若余之专耳,岂他人之故哉?(《送东阳马生序》表假设)
天之苍苍,其正色邪?其远而无所至极邪?(《逍遥游》)
三、而
1、用作连词.可连接词、短语和分句,表示多种关系.
(一)表示并列关系.一般不译,有时可译为“又”.如:蟹六跪而二螯.(《劝学》)
(二)表示递进关系.可译为“并且”“而且”.如: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劝学》)
(三)表示承接关系.可译为“就”“接着”,或不译.
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过秦论》)
(四)表示转折关系.可译为“但是”“却”.如:青,取之于蓝,而青于蓝.(《劝学》)
(五)表示假设关系.可译为“如果”“假如”.
诸君而有意,瞻予马首可也.(《冯婉贞》)
(六)表示修饰关系,即连接状语.可不译.如:吾恂恂而起.(《捕蛇者说》)
2、用作代词.只用作第二人称,一般作定语,译为“你的”;偶尔也作主语,译为“你”.
3、复音虚词“而已”,放在句末,表示限止的语气助词,相当于“罢了”.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师说》)
四、为
“为”在文言中经常用作动词和介词,也可以用作助词.用作动词,意思是“做”.还可作判断词“是”用.这些都属于实词范围.下文介绍作虚词用的几种用法.
1、用作介词.除表被动外,一般读去声.
(一)表示动作、行为的对象.可译为“向”“对”等.例如:此中人语云:“不足为外人道也.”(《桃花源记》)
(二)表示动作、行为的替代.可译为“替”“给”等.例如:公为我献之.(《鸿门宴》)
(三)表示动作、行为的时间.可译为“当”“等到”等.例如:为其来也,臣请缚一人过王而行.(《晏子使楚》)
(四)表示动作、行为的目的.可译为“为了”“为着”.如:媪之送燕后也,持其踵为之泣.(《触龙说赵太后》)
(五)表示动作、行为的原因.可译为“因为”“由于”.
(六)表示被动关系.读阳平声,可译为“被”.“为”所引进的是动作行为的主动者;有时亦可不出现主动者;有时跟“所”结合,构成“为所”或“为……所”.例如:不者,若属皆且为所虏!(《鸿门宴》)
2、用作助词.读阳平声,放在疑问句末,表示诘问,前面有疑问代词跟它呼应.可译为“呢?”例如:
如今人为刀俎……何辞为?(《鸿门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