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品中正制”的建立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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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中正制”的建立及其意义

  九品中正制
  中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官吏选拔制度.又名九品官人法.魏文帝曹丕篡汉前夕即延康元年( 220)由魏吏部尚书陈群制定.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以魏晋之制为例,其主要内容为:
  ①先在各郡、各州设置中正.州郡中正只能由本地人充当,且多由现任*官员兼任.任中正者本身一般是九品中的二品即上品.郡中正初由各郡长官推选,晋时改由州中正荐举,中正的任命权掌握在司徒府.州郡中正都设有属员.一般人物可由属员评议,重要人物则由中正亲自评议.
  ②中正的职权主要是评议人物,其标准有三:家世(被评者的族望和父祖官爵)、道德、才能.中正对人物的道德、才能只作概括性的评语,称为“状”.中正根据家世、才德的评论,对人物作出高下的品定,称为“品”.品共分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但类别却只有上品和下品.一品无人能得,形同虚设,故二品实为最高品.三品西晋初尚可算高品(上品),以后降为卑品(下品).
  ③中正评议结果上交司徒府复核批准,然后送吏部作为选官的根据.中正评定的品第又称“乡品”,和被评者的仕途密切相关.任官者其官品必须与其乡品相适应,乡品高者做官的起点(又称“起家官”)往往为“清官”,升迁也较快,受人尊重,乡品卑者做官的起点往往为“浊官”,升迁也慢,受人轻视.
  ④ 中正评议人物照例3年调整一次,但中正对所评议人物也可随时予以升品或降品.一个人的乡品升降后,官品及居官之清浊也往往随之变动.为了提高中正的权威,*还禁止被评者诉讼枉曲.但中正如定品违法,*要追查其责任.
  九品中正制创立之初,评议人物的标准是家世、道德、才能三者并重.但由于魏晋时充当中正者一般是二品,二品又有参预中正推举之权,而获得二品者几乎全部是门阀世族,故门阀世族就完全把持了官吏选拔之权.于是在中正品第过程中,才德标准逐渐被忽视,家世则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为唯一的标准,到西晋时终于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局面.九品中正制不仅成为维护和巩固门阀统治的重要工具,而且本身就是构成门阀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到南朝时期,在中正的评议中,所重视的只是魏晋间远祖的名位,而辨别血统和姓族只须查谱牒,中正的品第反成无足轻重的例行公事.在十六国和北朝时期,由于各政权具有少数民族统治的性质,九品中正制的作用不能与两晋南朝相提并论.北魏初、中期,未行九品中正制.孝文帝改制,班定族姓,始立九品中正制.但自河阴之变后,此制亦流于形式.到了隋代,随着门阀制度的衰落,此制终被废除.